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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北林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4-04-1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规范干部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示报告主体:

本制度所称派驻(出)机构干部指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全体干部。

第二条 报告事项范围:

1、本人直接负责或本人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

2、本人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情况;

3、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4、本人办理婚礼以及本人参与办理子女、父母、岳父母婚丧喜庆事宜和配偶丧礼情况;

5、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6、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7、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8、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9、本人兼职情况;

10、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干部报告的其他情况;

11、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请示事项范围:

1、本人直接负责或本人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

2、本人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

3、本人办理婚礼以及本人参与办理子女、父母、岳父母婚丧喜庆事宜和配偶丧礼;

4、本人因私出国(境);

5、本人兼职;

6、本人认为需要向区纪委监委请示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方式,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书面请示报告的,应及时口头请示报告,并及时补报书面请示报告材料。

第五条 请示报告有关要求:

1、离开北林区出差、学习、开会、休假等,一般要提前3天向区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也要提前请示报告。1天以内(含1天)的需向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请示报告,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需向区纪委监委分管常务工作领导请示报告,3天以上(含3天)的需向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请示报告。同时要将外出情况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并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请示报告。

2、派驻(出)机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需主要领导决策的要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示报告。

3、其他各类请示报告事项能够事前请示报告的要事前请示报告,无法事前请示报告的可事中、事后报告,但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后15天。报告事项范围中规定的第三至第九条事项和请示事项范围中规定的第二至第五条事项,应同时向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有关事项,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区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同志请示报告。报告事项除向区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外,如工作需要,需向其他部门报备的,按规定执行。

4、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区纪委监委可以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请示报告或者重新请示报告。

5、派驻(出)机构全体干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如实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请示报告、不如实请示报告、隐瞒不请示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认为需要请示的事项,可向区纪委监委请示,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协调有关方面及时答复,请示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请示报告事宜。

7、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妥善保管请示报告材料,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查阅请示报告情况。

8、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作为考察、考核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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