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不断增强北林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四个意识”,有效规范干部行为养成,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切实树牢正气清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严守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对党忠诚,做政治上的老实人和明白人。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对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二条 严守办案纪律。不谋私利、不随意交派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泄露案情,不得相互打听案情,不得擅自答复与案情相关及工作方面问题;
第三条 严守宣传纪律。接受媒体采访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采访内容要经审核把关,不得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表不正当言论;
第四条 严守群众纪律。坚持热情周到为部门、单位和基层群众服务,不得颐指气使、作风粗暴、盛气凌人;
第五条 严守工作纪律。下基层查办案件、走访调研、检查考核、督促指导,严格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严守组织纪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汇报个人或家庭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的变化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瞒组织;
第七条 严守生活纪律。严禁追求低级趣味,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八条 严守廉洁纪律。严禁利用单位影响力或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办私事,或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